文号: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 | 发布日期: 2010-06-11 | 施行日期: 2010-07-01


政策概要

为规范中医病历书写,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修订了《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要求

核心红线 (第3-11条)

  •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 修改:错字用双线划去,保留原迹,注明时间并签名。严禁刮、粘、涂
  • 诊断:必须包含中医诊断(辨病、辨证)和西医诊断
  • 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原则。
  • 记录工具:蓝黑/碳素墨水;打印病历需符合保存要求。
  • 术语规范:中医术语应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日期时间采用24小时制。
  • 责任分工: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病历的责任;实习人员书写须经注册医师签名。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1. 核心构成

  • 门诊手册封面:姓名、性别、年龄、过敏史等。
  • 初诊记录: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中医四诊情况、阳性体征/辅助检查、诊断及治疗意见、医师签名。
  • 复诊记录:重点记录四诊变化、处理意见及更方依据。

2. 急诊要求

  • 急诊病历记录时间需具体到分钟
  • 急诊留观需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实施中医治疗的应记录辨证施治情况。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1. 入院记录 (第19条)

应于入院后 24小时内 完成。

  • 中医特色:需记录发病节气、中医望闻切诊(神色、形态、语声、气息、舌象、脉象)。
  • 现病史:结合“十问”记录发病以来的寒热、饮食、睡眠、情志、二便等。

2. 病程记录

记录频率速查

患者状态记录频率要求完成时限
首次病程-入院 8 小时内
病危患者随时记录,每天至少 1 次具体到分钟
病重患者至少 2 天记录 1 次-
病情稳定至少 3 天记录 1 次-
主治医师查房首次查房入院 48 小时内
  • 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包含中医辨病辨证依据及鉴别诊断。
  • 中医方药:记录格式参照中药饮片处方相关规定。

3. 知情同意与特殊记录

  • 手术记录:术后 24 小时内完成。
  • 交接班/转科:交班前完成,接班后 24 小时内完成。
  • 抢救记录:未能及时书写的,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 补记。

第四章 打印病历与其它

  • 打印规范:已完成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 中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病历参照本规范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