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医函〔2024〕52号

各地级市以上卫生健康局(委):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 1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卫规〔2023〕1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我委组织对各地市限制类技术备案及质量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了分析,现将具体情况通报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备案与评审挂钩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将作为医院评审评价的依据。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梳理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医疗机构临床应用国家和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应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及限制类技术目录的要求和步骤进行自我评估,并于 7 月 31 日前 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完善电子化注册系统登记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全面梳理辖区内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疗机构,督促落实备案工作。备案部门要在医疗机构完成备案 15 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的技术名称、完成备案时间等信息添加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的“备注三”一栏。备案部门要认真核对我委下发的“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限制类技术备案情况,对前期已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栏加注备案信息的,在 7 月 31 日前 将医疗机构备案信息添加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

三、强化事中事后核查与退出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继续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对备案限制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事中事后核查,充分利用相关质量控制指标数据指导本辖区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疗机构均落实备案管理,进行备案管理的医疗机构符合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各项条件。对于不满足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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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22日